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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一、诫勉对象为院级领导干部,是指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给予告诫或劝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1、能力较弱,群众评价较差的;
2、打不开工作局面,完不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3、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较多,且经组织考核确定为表现较差的;
4、经济责任审计问题较多,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5、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造成班子不团结的;违反组织原则,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
的;
6、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在调整任职时15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到职;
7、无故旷工连续15天不上班;
8、一年内累计旷工过30天的;
9、其他问题或错误需要诫勉的。
三、领导干部被诫勉后,所在支部要及时召开党员会,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四、根据诫勉对象的问题,诫勉期限分为半年和一年。
五、凡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