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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含电子病历)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医院住院病历质量管理,提高病历书写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临床科室住院病历(包括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的质量管理与监控。
3.基本原则
病历质量管理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确保病历质量持续改进。
二、组织管理
1.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
(1)医院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部、护理部、质控科、信息科及各临床科室主任等。
(2)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考核方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病历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2.科室病历质量管理小组
(1)各临床科室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护士长及高年资医师为成员。
(2)科室病历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的日常管理和监控,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学习病历书写规范,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医务部
(1)医务部是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病历质量监控工作,制定病历质量检查计划,定期对全院病历进行检查和评价。
(2)医务部对病历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科室进行整改,并将病历质量检查结果纳入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4.信息科
(1)信息科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信息科协助医务部开展电子病历质量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统计分析。
三、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纸质病历书写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3)病历书写应当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5)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2.电子病历书写要求
(1)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用户身份标识和鉴别功能,严禁伪造、篡改、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2)电子病历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书写、审核和修改。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确认。
(3)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病历书写时限提醒、质量控制规则提示等。
(4)电子病历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四、病历质量监控内容
1.病历书写完整性
(1)住院病历应当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护理记录等。
(2)各项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不得缺项、漏项。
2.病历书写及时性
(1)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
3.病历书写准确性
(1)病历中各项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措施、用药情况等。
(2)诊断应当明确、规范,符合疾病分类编码标准;治疗措施应当合理、有效,与诊断相符;用药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
4.病历书写规范性
(1)病历书写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相关专科病历书写要求,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计量单位。
(2)各种知情同意书、申请单等应当由患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应当清晰、可辨。
5.电子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