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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课件.ppt

发布:2025-04-24约1.53万字共10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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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义研究法律体系,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全面、协调、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资源的分配,保证法律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并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资料。(6)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各种法律部门体系,是自然形成的法的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指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是法的效力等级系统。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现代各国除实行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外,其部门法的形成往往以制定出法典式规范性文件为标志,这说明两者间有密切的联系。(6)与法系的关系法律体系VS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①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它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是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②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而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的现行法律;③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按照前述标准与原则,考虑到历史与现实的发展,可以将我国法律从总体上归纳为三大类十个法律部门。三大类是指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十个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是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军事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中,属于公法类的大致有宪法、刑法、军事法和诉讼法;属于私法的主要有民法和商法;其他四个均可归属于社会法类。以下具体阐述十大部门法的主要内容:(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军事法(5)诉讼法(6)民法(7)商法(8)经济法(9)环境法(10)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四)公法与私法1.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但在全球范围内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利益标准说或目的标准说。该标准首先也是由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也为很多人所赞同,他们认为,公法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则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2)主体标准说。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应是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凡是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的,这类法就是私法;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者,这类法即为公法。(3)权力与权利标准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服从关系的法是公法;而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法是私法,它没有权力成分的渗透。(4)公权关系与私权关系说。认为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即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即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2.公法与私法的发展自古罗马有公法和私法划分之后,古罗马的私法在调整简单商品关系方面有明显的发展。不过,那时罗马私法的范围与现代关于私法的认识不同。古罗马私法通常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而古罗马时代的公法则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方面、宗教和神的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以后,出现了具有不同历史传统的两大法系的对立。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公私法的分野比较明显。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而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将诉讼法纳入公法,是近代与古罗马时代的一个重要区别。而另一大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并不主张严格地划分公法与私法,则是依照自己的传统,将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加制裁,法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运动,又有学者(主要是社会法学派的学者)提出公法、私法之外的另一种法——社会法。他们认为社会法调整的是一种公共利益、混合利益,既有国家利益,也有私人、私人组织利益成分。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坚持正确地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又要大胆地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因素,只要有利于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因此,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公法、私法的划分问题。(1)列宁确实讲过反对公私法划分的话,这是一个事实,不容否认。(2)公法私法的划分并不是资产阶级的独创,而是古罗马法学家的发明。(3)就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和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如英国和英国的学者奥斯丁)反对有“私法”之说来看,“私法”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或者资本主义法的专门特征,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不必对它产生恐慌或排斥。(4)在公私法的发展上采取“私法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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