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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第二章物业

管理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运作主体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专业服

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的健康运作的前提是主体各尽其职

和相互间的良好协作。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权益和发挥决策、监督功能,物业

管理企业承担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政府主管部门从法制、政策上实施管理

和指导,相关部门则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行使职权。本章对物业管理的运作主体

和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分别加以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类别

(一)按投资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可分为全民、集体、联营、三资、私营等企业。

(1)全民物业管理企业即国有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

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2)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私营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4)联营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或组成新的经营实体,取得法

人资格;或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并承担相

应的权利和义务;

(5)三资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置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在

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举办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按股东出资形式

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

(1)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2)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般由5个以上发起人成立,全部资本为等额股

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目前,商业、贸易、工业、房地产等行业中有一批股份有限公司。随

着物业管理市场发展,集团化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逐步出现;

(3)股份合作型物业管理企业,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愿合作、自愿参股、民主

管理、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入股分红。这种企业股东一般就为职工,股东订

立合作经营章程,按其股份或劳动享有权利和义务,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全国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

如上海市到1997年为止,共有物业管理企业1540家,其中内资企业为856

家,三资企业为108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为537家。内资企业中,由原房

管所转制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为157家。上述1540家物业管理企业对全市范围内

近9600万平方米的各类物业进行着管理服务职能。

(三)按经营服务方式

分为代理租赁服务型、委托管理服务型两种。

(四)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一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的专营公司或子公司;另一种是以其他经

营项目为主如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等而兼营物业管理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的物业管理部。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

(一)组建条件

1.企业名称预先审核

企业有名称,犹如自然人有姓名一样。企业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所

在地、具体名称、经营类别、企业种类等。其具体名称可考虑原行业的特点、

所管物业名称特点、地理位置、企业发起人名字等,如“东湖”、“万科”

“XX别墅”等。除叫物业管理公司外也有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发展公

司、物业公司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的有关精神,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党政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对于企业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名称只限于全国性的大公

司、国务院或者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用“总”字的必须设三个以上分支机

构等。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后成立的公司,例如三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

准,然后以核准的名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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