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分析.doc
一、片面的共同犯罪
问题概述:
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甲有参与意识,乙没有参与意识。甲与乙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角色、范例、观点与结论:
1.片面的帮助犯
范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观点: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结论:甲构成片面的帮助犯,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2.片面的实行犯
范例: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
观点:
肯定说(多数说):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共同正犯)。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但否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即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汇总后,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结论:多数说认为甲构成片面的实行犯,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否定说则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注意要点:
真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做题方法:
两个角度+想象竞合。
1.从有身份者的角度:看其有无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若实施了,则为实行犯(正犯);无身份者构成共犯。
2.从无身份者的角度:看其有无实施非身份犯的实行行为,若实施了,则为实行犯,没有实施者构成共犯。
范例分析:
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
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
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
最终定罪: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
三、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
甲实施的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的义务,既有保护乙的人身法益的义务,也有保护乙的财产法益的义务。
范例分析:
1.开始是单独犯罪的场合
例1:甲故意伤害乙,致其重伤昏迷。丙路过,要强奸乙,甲在现场,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例2:甲故意伤害乙,致其重伤昏迷。丁路过,要偷乙的钱包,甲在现场,不予阻止。甲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2.共犯的场合
例3:甲乙共同伤害丙女,共同将丙打成重伤昏迷。乙又要强奸丙,甲看到,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例4:甲乙共同伤害丙女,共同将丙打成重伤昏迷。乙若偷丙的钱包,甲看到,不予阻止。甲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四、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的定义:
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
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范例分析:
例1(2010年第93题):甲乙共同诈骗到丙的财物,丙抓捕,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但甲对此明确反对。乙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诈骗罪)的范围,甲对此不用负责,只负诈骗罪的责任。
例2(2021年试题):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在伤害丙的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只伤害,不杀人)的范围,甲对杀人不负故意犯罪的责任,但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例3(2011年第55题):甲帮助乙盗窃丙家,在外望风,乙在屋内盗窃时被主人丙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将丙打晕,取得财物。乙构成抢劫罪实行犯(既遂),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盗窃罪)的范围,甲对此不用负责。客观上,由于乙的抢劫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行为,甲有帮助盗窃的行为;主观上,甲有帮助盗窃的故意,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
五、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错误类型及范例分析:
1.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
范例: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乙:构成对象错误,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构成打击错误,依照具体符合说,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