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8、9章.pdf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347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
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
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
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旗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山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
犷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
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
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第348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
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
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349条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
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乍。
第350条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遵守下列规定: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深度必须符合
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具有阻燃
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
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高于7C℃O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351条采用机车运输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
必须经井下运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
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碉室口、弯
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
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
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存不
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
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
塞系统。
第352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
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353条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巷道轨道的铺设
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