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照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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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html/2011/11/04/106611.shtml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编 总则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sggl/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czgc/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sggl/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html/2012/06/04/132181.shtml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czgc/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czgc/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czgc/规程。?第三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fgbz/法律、/fgbz/法规、规章、/czgc/规程、/fgbz/mabz/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mkgl/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fgbz/法律、/fgbz/法规、规章、/czgc/规程、/fgbz/mabz/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mkgl/glzd/管理制度、/安全奖惩/mkgl/制度、/jscs/安全技术措施审批/mkgl/制度、/安全隐患排查/mkgl/制度、安全检查/mkgl/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mkgl/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mkgl/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mkgl/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jscs/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mkgl/制度,安全检查/mkgl/制度,/sggl/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mkgl/制度,/sggl/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mkgl/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zygc/作业规程和/czgc/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mkgl/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sjsm/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sggl/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mkgl/制度、/zygc/作业规程和/czgc/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sggl/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sggl/煤矿事故的能力。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jscs/安全措施。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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