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pdf
山西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考核、发证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
门对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应依照本细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与
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工作
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经费足额提取、有效使用。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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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培训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
狱管理局按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
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新招工人应按照先招生后招工、变招工为招生
的原则,由各集团公司、市县煤炭局统一组织招工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
训机构承担。
第九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本着就近培训、工学结合的原则,
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可就近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条培训按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推荐使用省煤炭工业
厅组织编写的教材并结合具体工种要求选取规范的辅助教材组织教
学。
第十一条承担培训的机构应根据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教学计
划,并向考核主管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参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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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
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72学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重点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新
工人培训要认真落实跟班实习制度,切实提高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
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转岗培训或重新培训。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考核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考勤,规范建档。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第十八条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
监狱管理局要及时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及再培训计划和安排,并监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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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负责。
第二十条考核按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
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各考核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
准,结合本辖区、本企业生产实际,组织编制考试题库,规范培训考
核。
第二十一条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的,由考核单位发放《培训合
格证书》。不合格者可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
新培训。培训不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工人,企业要进一步结
合本矿实际,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天的针对本矿特点的安全生产岗前技
能培训,重点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