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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安全承诺书篇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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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安全承诺书篇25

区卫健委:

本申请人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分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分的监督治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正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治理的要求。

3、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实行操纵职员培训上岗制度

4、根据核准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不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范围。

本申请人保证:如违反了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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