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2562-2016_畜类屠宰厂(场)设置规范_吉林省.docx
ICS65.040.10
DB22
P35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562—2016
畜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standardsforlivestockslaughterhouses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2562—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李真、陈曦、冯凯、潘荣辉、单佳蕾、任博、王媞、管颖、葛明杰。
I
DB22/T2562—2016
畜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厂(场)术语和定义、分型、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其它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牛、马属动物、羊、食用犬屠宰厂(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9477牛屠宰操作规程
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HJ2004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验收间inspectionandreceptiondepartment
1
DB22/T2562—2016
4分型
按品种和设计规模分型,分为3型,见表1。
表1分型
牛、驴屠宰量
(头/小时)
≥50
羊、犬屠宰量
(只/小时)
≥70
待宰间面积
屠宰车间面积
畜类屠宰厂(分型)
m
2
m
2
Ⅰ型屠宰厂(场)
Ⅱ型屠宰厂(场)
Ⅲ型屠宰厂(场)
≥600
≥130
≥60
≥1400
≥220
≥150
7~49
14~69
≤6
≤13
注:班宰按7小时计算
5选址
5.1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5.2位于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并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6布局
6.1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各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6.2生产区按屠宰车间、宰前建筑设施、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场
所、锅炉房等从净到污依次设置,符合防疫、环保、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6.3应设置净道、污道,互不交叉。健康畜和疑病畜应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互不
接触。
6.4多个屠宰品种的屠宰厂(场),牛羊可共用同一车间并应采用两条生产线,马属动物可共用同一
车间采用同一生产线,其它品种应单独设置车间,各个车间之间不相互干扰。
6.5办公区、生活区等非生产区应设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
7.1.1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畜台、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宰前检验检疫室及附属用房。
7.1.2卸畜台应根据生产规模确定,站台高度应与运畜车辆高度相适应。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排水
坡度不小于2.5°。卸畜台应有赶畜道且与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相连。回车场应设有洗车场,并设
有冲洗消毒设施及集污设施。
a)面积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b)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应设有防雨的屋面。牛、马属动物待宰间可采
用金属栏杆;食用犬待宰间可采用金属网;羊待宰间可采用砖墙或者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
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或者金属网应做防腐处理。
2
DB22/T2562—2016
7.1.4从待宰间到屠宰车间应有赶畜道相连,赶畜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2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
应采用不渗水、易冲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小于1°,并坡向排水设施。
7.1.5隔离间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按日屠宰量的1%设置。牛、马属动物按每头2.5m计算;
2
羊、食用犬每只按0.8m计算。牛、马属动物屠宰厂(场)的隔离间不小于5m;羊、食用犬不小于3
2
2
m。出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2
7.2屠宰车间
7.2.1屠宰车间应包括赶畜道、致昏放血间(区)、剥皮间(区)或脱毛间(区)、胴体加工间(区)、
内脏整理间和副产品加工及暂存间。
7.2.2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
及屠宰检验检疫要求。
7.2.3在设置屠宰车间建筑平面时,非清洁区(屠宰车间内致昏放血、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头蹄
加工工序、皮张暂存等)与清洁区(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应划分明显,不得交叉。
7.2.4屠宰车间以单层或双层建筑为宜。Ⅰ型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得小于6m,单层宜采用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