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第四章国际海洋货物运输.pptx
第四章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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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概述;二、国际海洋运输进出口业务
(一)海上运输进口业务
海运进口业务是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
以FOB贸易条件为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租船订舱
2、保险
3、掌握船舶动态
4、收集整理单证;5、报关
6、报验
7、装卸和交接
8、代运
(二)海上运输出口业务
海上运输出口业务是指根据贸易合同中的运输条件,把售予国外客户的出口货物加以组织和安排,通过海运方式运到国外目的港的业务。
以CIF贸易条件为例,海上运输出口业务程序如图4-1所示。
;1、审核装运条款
2、备货报验
3、租船订舱
4、保险
5、货物集中港区
6、报关
7、监装
8、换取提单
;(三)海上运输相关法规
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梅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3个著名公约。
1、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因该公约的草案是于1921年在海牙通过的,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①承运人必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格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上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均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②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①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末恪尽职守。
②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2)货物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①提供运输的货物;
②支付运费;
③在目的港接受货物。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公约规定索赔与诉讼时效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收货人在卸货时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情况,应在货物接受前或当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灭失和损害不显著,当时未能发现,则应于卸货后三天内提出,如果货物状态在收受时已由双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则无须书面通知。如果发生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灭失或损害,则双方应相互提供一切便利。
;(4)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组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海牙—维斯比规则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