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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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刻赤海峡海难
2007年11月11日连接黑海与亚速海的刻赤海峡发生罕见特大风暴,造成了数起重大海难。俄罗斯、乌克兰和格鲁吉亚等国的12艘船只在刻赤海峡及附近海域失事或遇险。
3艘装载硫磺的船舶沉没,一艘俄罗斯油轮断成两截,外泄重油多达2000吨。失事的“伏尔加石油139”号油轮存在严重故障,2004年就已上了禁止出海的“黑名单”。 ;; 货轮触礁;伏尔加139号油轮断裂; 重油泄露;;第一节 海运保险承保的范围;;一、海上风险;(一)自然灾害
指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恶劣气候:指海上发生飓风、大浪引
起船只颠簸和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挤压、碰触而导致破损、渗漏、凹瘪等损失。
雷电: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
海啸
地震或火山爆发;(二)意外事故
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搁浅:规律性的潮汐涨落不算
触礁:同沉船的残骸相触及也算
沉没: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
碰撞:与固体物的猛力接触
失踪:船失去联络达到一定时间
火灾:船、机器设备、货物燃烧
爆炸:船锅炉或货物产生化学作用引起;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一般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一)海上损失
按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保险人对全损范围通常在条款中明确。
如: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损失/某分类货物的完全损失/装卸中一个整件货物的完全损失/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损失;(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保险人。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如被海盗劫走)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如: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修复后的价值。
;按损失性质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载货船舶在海上遭遇海上风险,为使船、货及其运费方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识地合理采取抢救措施导致的一部分财产损失和支付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由船、货等各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采取的合理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作出的牺牲是特殊的,支付的费用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是为了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由各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罗得岛罗第安海商法;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由来: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的罗德岛,“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公元前916年,在罗德岛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的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偿还。”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构成不同
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一般仅指货、船本身的损失。
(2)损失造成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3)损失的承担不同
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己负担。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
一般单独海损先发生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列为单独海损。;CASE:“热带皇后”号轮载有货主甲、乙双方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货主甲的部分货物起火燃烧,船长组织人员浇水灭火,火灭后,发现主机受损,无法航行,须雇用拖轮拖至目的港。经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1)货主甲的货物被火烧,损失10万美元;
(2)货主乙的货物被救火时浇水灌湿损失20万美元;
(3)主机和甲板被烧,损失30万美元;
(4)拖船费1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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