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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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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

第五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不同方式中涉及的主要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制度,使学生熟悉并运用相关规则分析不同情形下的买卖双方和承运方的规则责任,了解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

本章教学重点:国际海上运输相关公约,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原则。

本章教学难点: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

三、承运人责任

四、托运人/货方责任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

2.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承运人的免责

6.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7.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8.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1.《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由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是修改后的海牙规则,实际上由两个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构成。

·二者目前仍是全球主要海运规则体系。与《海牙规则》相比,《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显然更有利于托运人和货方的利益。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2.《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时效期是一·向第三方的追偿·承运人的责·承运人和船

年,从货物不受一年时效限任限制为每方的故意或

实际交付或制,前提是受理件或每个运过失导致货

应当交付之案件法院当地法输单位物损害的,

日起算律允许向第三方666.67个计则不能主张

追偿的时效期间算单位,或责任限制

不低于三个月每公斤毛重

货物2个计算

单位,以赔

偿额高者为

标准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

《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体

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利益更好的平衡。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四)《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的全称是《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截至2018年底,仅4个国家

批准了该公约。

《鹿特丹规则》体系更为全面、合理,同时兼顾了承运人和托运人

的利益。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五)中国《海商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于1992年颁布,并于1993年生效。

中国内地尚未明确接受任何现有的国际海运规则体系。《海商法》

一般被视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结合。当然,除了部分与这两个规则类似的条款外,还包括其他中国法特有的规定。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

(一)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署的,将约定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以海运方式运送至另一国家/地区的约定地点,并由

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有专门的运输合同定义。

在《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中均有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

但在承运人义务的描述方面两者有所不同。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

(二)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1.提单的概念

提单可理解为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相关运输合同签发的,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及其货物状

况的证据。根据提单是否能够流通或转让的特点,承运人应当向

提单持有人或记名人/特定人在目的港交付提单所记载的、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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