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规程》.pdf
ICS91.040
CCS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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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XX/TXXXX—XXXX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规程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
(工作组讨论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XX/T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辰涵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山西文物博
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市文物保护研究院(太原市文物考古
研究院、太原市晋祠博物馆、太原市双塔博物馆、太原市天龙山石窟博物馆)、中北大学、太原理工大
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卿、任伟、薛峰、韩宏斌、曹怀义、孙福盛、邢娟娟、王崇恩、张建忠、靳
连增、高芸、李栋、韩泰祥、胡川晋、吕云云、刘建超、王跃、赵德烨。
I
DBXX/TXXXX—XXXX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监测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数据成果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工作,其他具
有保护价值的类似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4203文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范
WW/T0103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监测终端基本要求
WW/T0119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网络通信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2监测终端
采用传感器对被测参数进行测量,并具有数据处理、存储、传输等功能的设备,一般由传感器
单元、主控单元、通信单元和供电单元组成。
[来源:WW/T0103]
4基本要求
4.1应成立专门的监测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4.2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监测设备的操作方法,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证书。
4.3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类型、材质、保存现状、环境特点以及保护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案。
4.4应建立健全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监测流程,确保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4.5加强对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5监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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