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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拍卖中的实现——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刍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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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ug.2018

第15卷第8期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Vol.15No.8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拍卖中的实现

———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刍议

许小青(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对外转让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则规定

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股东亦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不容争议的事

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却有着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强制转让被执

行股权。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对股权拍卖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仍然不能解

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出发,厘清股权拍卖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试图

为股东更好地实现优先购买权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股权拍卖;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公司法〉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说在公司成立和日后的经营

法解释(四)》对股权转让时优先购买权的排除适用、同等条中,其股东基本是固定的,这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截然不同的。

件、书面通知事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放弃转让、损害救即使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退出公司的出口,但是其

济等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问题股份是不可在公开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转让的,这就让

较多的股权拍卖问题却仅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做出了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规定,即规定:“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二)拍卖的基本原则

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拍卖法》规定了拍卖的程序规则和成立要件,最突出的

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莫过于公幵集中竞价机制和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法》第三

法律、司法解释确定”。显然,这一原则的、简要的规定并不足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

以满足司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

一、股权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困境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股权拍卖是人民法院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种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基础理论使得其股东在

制执行程序。拍卖作为股权对外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有股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权拍卖时却与优先购买

着和一般的股权转让相区别的规则和程序,除应遵守《民法权的实现之间存在着程序和原则上的差异,也正是这种差异

通则》、《合同法》等法规确立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循《拍卖使优先购买权在股权拍卖中实现面临困境:即如果优先购买

法》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在股权拍卖权股东在其他竞买者给出最高报价后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人

中适用有着众多的争议,主要是因为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们对拍卖规则的基本预期就会被打破,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就

件下优先购买”与拍卖的“价高者得”原则相冲突。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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