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伦理学-死亡与医学伦理 PPT.ppt
**(二)历史与现状《黄帝内经》中也有同样的思想,《五脏别论篇》曰:“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治之无功也。”在西方,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培根说:“医师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自此以后,euthanasia就专指助人死亡的无痛苦致死术了。20世纪30年代,希特勒借安乐死的名义,先后杀死了大约600万犹太人,安乐死运动遭到了人们的普遍非议。二战以后,由于一些濒死病人客观上存在着安乐死的要求,特别是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医学临床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安乐死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1976年9月30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产生的《自然死亡法案》,该法律实际上认可了被动安乐死。日本也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法律认可。1996年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曾正式通过一部安乐死法,不过不久就废除了。2002年4月1日,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荷兰也因此开历史之先河,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主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二、安乐死的伦理分析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中国汉中安乐死案的被告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写道:“表面看,安乐死和故意杀人都是致人于死,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其实质和主观故意内容却有根本的区别。故意杀人是在某种恶念驱使下,去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所追求的结果是致被害人于死,而安乐死则不然,它所追求的不是致人于死这种结果,因为这个结局已定,患者无可救药的疾病导致必死无疑的结局已定,只不过是使这种结局人为地提早一步。安乐死所追求的是通过人工调节措施改变濒死患者继续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状况,也就是说是对死亡方式的一种选择,是在受折磨而死和无痛致死之间进行的选择,从而体现生命的质量和价值,这是安乐死所追求的真正含义之所在。况且安乐死是‘应被害人要求’(即患者自愿申请),其目的在于‘解除被害人的病痛’。正因为如此,所以安乐死根本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它的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患者和社会都有利,所以不构成犯罪。”**二、安乐死的伦理分析(续)(一)支持安乐死的依据1、人权主义的观点(三段论证明)死亡是一种人权,而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安乐死是死亡方式之一种,所以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2、功利主义的观点1978年美国政府对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预算是26亿美元,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是花在抢救垂死的老年人身上。而这一部分人只占保险人数的6%,花在死人身上的钱比花在活人身上的钱高出6倍。某肺气肿病人,她最后一年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其中的6万美元是花在她临终前的34天之中。3、医学人道主义观点弗兰西斯·培根说:“医务人员有两个基本职责:一是延长病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减轻病人的痛苦。”4、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二、安乐死的伦理分析(续)(二)反对安乐死的依据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6、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7、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三、正确对待安乐死(一)正确认识安乐死这一概念(二)进行死亡教育(三)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在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中,值得一提的是邓颖超同志的参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88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播出了关于安乐死讨论会的录音,并希望广大听众就安乐死问题发表意见。时任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的邓颖超在给电台的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协和医院那两位大夫的意见我很拥护。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与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思考与讨论:2001年5月12日,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调查》节目于21:15-21:55播放了“死亡可以请求吗”的节目。节目记者赴西安采访了几位不堪病痛折磨、难以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请求安乐死的尿毒症患者及其家属,又赶到贵阳调查了两年前一位年仅22岁的晚期肝癌患者李林请求安乐死而不能的情况。4月1日,这座城市的九名尿毒症患者联名投书当地媒体,请求有关部门准予安乐死:“我们是身患肾衰竭、尿毒症的病人,多年来我们靠每星期进行2-3次血透治疗来维持生命。疾病折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