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docx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具体编号]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
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乙方(保险人):
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编号]
鉴于甲方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需求,乙方具备相应保险资质与承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货物为甲方委托运输的[详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运输工具为[船名、航次等运输工具信息],运输路线为自[起运港名称]至[目的港名称]。货物的保险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该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责任
(一)平安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乙方。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锈损等。
三、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保险期间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的[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金额为[具体金额]。
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工作日]内,将保险费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到保险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保险费发票。
3.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理赔
1.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说明。通知应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出。
2.索赔文件:甲方索赔时,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3.理赔调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及相关文件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赔偿处理:乙方在确定保险责任及赔偿金额后,应在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后的[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