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精神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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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环境、队伍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服务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14周岁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开展寄宿制托养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26341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37516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DB3202/T1065残疾人托养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2353残疾人托养机构安全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63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力残疾intellectualdisability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3.2
精神残疾mentaldisability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3
寄宿制托养服务boardingcare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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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4h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涵盖生活支持、康复训练、社会融入等内容的综合性服务。
注:参考GB/T37516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3.4
夜间照护服务nightcareservices
在夜间时段(18:00-次日6:00)为服务对象开展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应急管理等服务。
4服务原则
4.1非歧视原则
不得基于服务对象的残疾特征开展选择性照护服务和实施歧视性行为。
4.2个别化原则
尊重每位服务对象在身心条件、残疾状况等方面的个体差异,为其制定个别化服务方案。
4.3安全保障原则
确保服务场所安全,预防意外伤害,严禁非必要约束,建立应急机制并定期演练。
5服务环境
5.1场所
5.1.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宜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机构建筑面积按照床位不少
于10张,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合居型居室人均可使用面积不小于6m2。
5.1.2机构宜设置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功能区域,主要包括起居室、食堂、卫生保健室、康复训
练室、文体活动室、劳动(生产)工作间、心理辅导室等,内部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5.1.3机构宜按照GB/T37516中4.3.2-4.3.6的规定,设置室内环境、卫生间及公共洗涤场所,
并配备场所内所需的取暖、降温、照明、消防、急救、康复等设备。
5.2设施设备
5.2.1机构宜设置功能室标识、消防标识、信息导向标识及安全警示标识等各类标识标牌,确保
标识标牌齐全、完好、清晰,便于服务对象识别和使用,符合GB/T10001.1、GB/T10001.9、GB13495.1、GB15630的规定。
5.2.2机构宜配备服务所需的各种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言语和语言训练辅助器具;
——认知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情绪与行为调控训练辅助器具;
——夜间照护辅助器具;
——防走失装置与SOS报警系统。
5.2.3机构宜为智力、精神残疾服务对象配备合理便利的无障碍设施,张贴无障碍相关标识,符
合GB50763、GB55019的规定。
6队伍建设
6.1基本条件
机构宜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按专、兼职结合原则建设服务人员队伍。队伍宜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熟悉机构的服务流程和制度要求;
——遵守残疾人服务伦理准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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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
6.2管理人员
6.2.1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统筹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方案的制定、实施。
6.2.2管理人员宜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