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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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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6341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63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力残疾intellectualdisability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3.2

精神残疾mentaldisability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服务机构

4.1人员配置

4.1.1康复医疗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护士和康复治疗师,宜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熟

练掌握卫生政策法规和医患沟通技能,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严禁歧视或侮辱行为。

4.1.2康复医师

4.1.3取得相关专业的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4.1.4具有康复医疗相关工作经验,具备扎实的临床知识与实践技能。

4.1.5宜接受过智力、精神残疾相关康复医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4.1.6康复治疗师

4.1.7取得卫生技术专业(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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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具有康复评定与治疗相关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

4.1.9宜接受过智力、精神残疾相关康复治疗技术知识与技能专业培训。

4.1.10康复护士

4.1.11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4.1.12具有康复护理相关学历与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康复护理技术。

4.1.13宜接受过智力、精神残疾相关康复护理理论与技能的培训。

4.2服务场地

4.2.1功能分区

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宜为开展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服务设计合理的功能分区,

主要包括康复区域与辅助功能区域。

4.2.1.1康复区域宜包括但不限于:

——康复评定区:设置各类康复评估室,包括运动功能评定室、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室、言语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心理能力评定室、特殊功能评定室;

——康复治疗区:设置各类康复治疗室,包括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认知治疗室、

心理治疗室及中医治疗室。

4.2.1.2康复区域的设计宜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见附录A)。

4.2.1.3辅助功能区域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活动区域(室内、室外)、情绪宣泄室、行为观察室。

4.2.2安全防护

场地内宜设置以下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出入口具备人员身份识别、权限分级管理功能的门禁系统;

——机构主要通道、康复区域、辅助功能区域、出入口等关键位置宜合理安装监控摄像头;——在室外公共活动区设置防外逃措施。

4.2.3无障碍环境

机构宜为智力、精神残疾患者配备合理便利的无障碍设施,张贴无障碍相关标识,符合GB50763、

GB55019的规定。

4.3规章制度

4.3.1机构宜建立健全基本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管理制度;

——服务效果评价与改进制度;——人员管理制度;

——保密制度;

——档案与信息管理制度;——投诉处置制度;

——安全应急预案。

4.3.2机构可根据智力、精神残疾患者的康复需求建立特殊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康复服务操作规范:分别制定智力残疾患者和精神残疾患者的康复医疗服务操作流程,细化各康复项目操作步骤、技术要求与注意事项;

——特殊行为管理制度:针对智力、精神残疾患者可能出现的自残行为、攻击性行为、刻板行为等,制定行为管理预案。

5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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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康复评定

5.1.1康复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功能评定及制定康复计划。

5.1.2康复评定方法主要分为定性评定与定量评定,具体包括访谈、问卷调查、观察、量表评定和设备检测五种方法。

5.1.3机构宜为智力、精神残疾患者开展以下功能评定:

——运动功能评定;

——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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