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课件_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ppt
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4.2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网站还应向消费者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加以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利用。比如: ①已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②为免除当事人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③为增进公共利益; ④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且无害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⑤根据执法机关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个人资料。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10.5.1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10.5.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1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1)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1)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2)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3)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1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2)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1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3)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规定:(1)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2)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3)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1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5)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7)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 1)网络犯罪的罪名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两大类五种类型: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2011-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5.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网络犯罪侵害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五类: (1)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通常所说的黑客行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使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进行。 (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