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生态航道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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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生态航道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河生态航道工程布置、疏浚清礁工程、护岸工程、生态监测等航道建设有关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生态航道工程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39内河通航标准
GB5043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JTS149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181航道工程设计规范
JTS181-5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207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
JTS154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
JTS224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规范
JTS/T225内河航道绿色建设技术指南
JTS/T320-6内河航道绿色养护技术指南
JTS/T183水运工程生态保护修复与景观设计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态航道
在保证航道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以维护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建设生态护岸等工程技术手段,维系和重塑一个相对自然稳定和健康开放的河流生态系统,以实现河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理想环境的航道通道。
3.2
生态护岸
恢复后的自然河岸或具有自然河岸“可渗透型”属性的人工护岸。3.3
环境敏感区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来源:JTS14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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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境
在一定时间内对生命有机体生活、生长发育、繁殖以及对有机体存活数量有影响的空间条件的总和,包括对生命有机体有影响的自然条件,及生物体种内和种间的相互影响。
3.5
非爆破清礁
指采用机械方式进行清礁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绞吸式、铲斗式、抓斗式、凿岩锤、裂岩机等设备或机具。
4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新建工程的生态设计侧重于保护,改扩建工程的生态设计侧重于修复。
4.1.2航道工程生态设计宜遵循避让、减缓和补偿的层次原则。
4.1.3生态航道设计应建立在对工程河段生态环境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工程河段生态保护范围及要求,分析预测工程布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对不利影响提出保护方案或建立补偿机制,恢复或重建重要生境区。
4.1.4生态航道设计应以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为基础,依据工程对项目影响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并不得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4.1.5工程施工结束后,应采取措施复垦耕地,复耕率应达到100%。
4.1.6穿越城镇、风景区的航道或旅游航道应考虑生态景观的要求。
4.1.7水下施工的工期安排应避开鱼类繁殖期,对施工期遭受损失的鱼类进行增殖放流。
4.2生态环境调查资料
4.2.1工程河段生态环境基本资料应包括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4.2.2环境敏感区资料收集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环境敏感区名称、行政区域、范围、设立年份和主管部门;
——环境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类型和级别;——环境敏感区保护或管理条例。
5工程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航道线路设计应尽可能利用原河道、原护坡,统筹兼顾防洪、城镇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避让“三区三线”,进行全方位优化和比较,选择最优路线方案。
5.1.2生态航道设计应避让环境敏感区,无法避让时,应采取措施减缓对环境敏感目标的不利影响,具备条件的宜在邻近河段设置替代生境。
5.1.3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优化航道断面参数及型式,减少开挖、修建护岸、占地,节地节材、减少能耗。
5.2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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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疏浚清礁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通航水域的疏浚平面尺度、深度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S211、JTS212、JTS312的有关规定。
b)疏浚清礁范围及边坡应满足堤防、桥墩、取排水口、节制闸等临河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要求。
5.2.2通航河段临时航道、施工水域等应根据现场条件合理布置。
5.2.3抛泥区、弃渣区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
5.2.4护岸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护岸布置范围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专题要求布置。
b)护岸工程宜随坡就势,保持平顺。
c)护岸工程应根据工程河段水流、水位等特征进行分区,并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2.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减少土石方运距和周转,减少临时用地。
5.2.6施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