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化便利化办事指南.pdf
附件2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化便利化
工作指南(2.0)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
事指南。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
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
统,实施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分为两类:
1.一般工程项目:包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核实、
人防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城建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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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
2.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与抽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等专项验收(备案)。
四、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1.统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更新办事指南;优化完善竣工
联合验收审批系统。
2.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一般由负责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负责牵头组织
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
主管部门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竣工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委托给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地也可根据本
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3.按照集成服务要求,统一竣工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
和申报平台,负责办件受理、办件分发、办结出件;做好联审
平台与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对接,配
合各有关部门之间开展电子证照和专项数据共享实施工作。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1.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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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案认可、竣工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民
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等;
3.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根据
工作安排参与联合验收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
见。
五、受理条件
(一)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已通过建设
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工程质量
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质量竣工验收条件;住宅工程还应通过质量分户验收。
2.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一个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规划许可证
的项目可一并申请办理。
3.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
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验收区域应包含完整的防
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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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形成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4.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已完成工
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
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