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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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 版)
一、办理对象
在广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
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
件。具体包括:1.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
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
工程质量保修书;4.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
收条件,并已完成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
户验收并验收合格;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
验收标准。
(五)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
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
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七)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
预验收工作。
(八)属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并向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
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
(九)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
(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
(十一)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
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市区分工
1.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区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原市级审批或监管的
历史遗留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开发区或空港委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负责监管。
2.规划条件核实(国土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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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建设工程,包含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如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市区分工:市国土和规划委负责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区国土和规划局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
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广州市空港委负责广州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
规划条件核实。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消防部门)
受理范围: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及备案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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