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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
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
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
(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
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
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
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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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
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
够有效实施;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
位公章);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
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应当提交《申
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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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保
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
第十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
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受理决定
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
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和处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
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
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单位概括说明;
(四)依法在当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