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pdf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主管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
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省级市
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全部省级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设
区市。2.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开通审批进度网
上查询功能,实现零跑。3.压减审批要件,将一般许可申请
资料简化为仅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4、制定公布准确完备、
简明扼要的服务指南。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抽签
的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6.将审批
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7.对移动式压力容
器、气瓶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
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申请直
接换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
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
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
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
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
务。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C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二)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
(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
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
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
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
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
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
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
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
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
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
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附件D“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
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其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需符合:换证前一个周期
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充装质量
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按照《特种设备生
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7或D2.7的要求
建立和有效实施、持续改进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应
业绩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
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
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
明承诺换证。
承诺换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