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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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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

理论与务实;非法行医界定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开工作任务

常见违法行医行为处理及法律适用

无证行医取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之操作

涉嫌犯罪移送

常见问题解析

医疗效劳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常见罪名界定及辩析要点;非法行医界定;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标准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特征:

1、客体特征

主要客体: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

次要客体:社会公共卫生〔不特定多数人健康生命平安〕;2、客观特征:

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3、主体特征;以上三层内容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由此观之,在我国从事医疗业务,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同时,《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生的执业的地域、执业范围等也有明确规定。;4、主观方面;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成心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成心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

3.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两种不同意义上“非法行医”的关系;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二、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二〕职责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各武警总队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执业资格:

机构或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规规定:;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3月30日)

;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3月30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撤消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后执业资格效力界定;;撤回、撤销、注销、撤消的使用;(一)“撤回”卫生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撤消行政许可的适用规那么》

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5月;(二)“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

;2.撤销依据;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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