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指南编制说明.pdf
《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指南》
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政策依据
(一)任务来源
2024年12月17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将《智力、精神残疾人
长期照护服务指南》列为团体标准项目(后经申请更名获批,将原标
准名称《心智障碍者长期护理服务规范》更名为《智力、精神残疾人
长期照护服务指南》)。本项目由中国社区发展协会和中国残疾人康
复协会联合发布。
(二)政策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
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这一重要指示一方面体现了党鲜明
的人民立场、人民至上的情怀以及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与关心,另一
方面也为残疾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参照国际卫生组织
《残疾评定量表》(WHODAS2.0),制定了两个残疾评定国家标准,
即《残疾评定量表》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适用于18岁以上
的残疾人群体。上述标准的制定,与《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39-2013)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表(试行)》(国卫医发〔2019〕
48号)等老年失能评估标准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均基于失能状况进
行评定,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群体的评估标准衔接和长期护理工作开展
提供了参考依据。
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对困难
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
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
予护理补贴”,对“三无”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该法体现
了国家对生活自理能力缺失的困难残疾人的格外关注,并旨在通过财
政补贴和社会保障等方式,给予其护理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
到满足。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
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将“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
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
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
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上述政策体现了国家在社会保
障领域的持续深化,通过建立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群体
的生活保障体系,回应了其因残疾导致的额外经济负担和长期照护需
求。该措施旨在通过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推动护理服务的普惠化,确
保所有有长期照护需求的残疾人都能获得必要的照护支持。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促
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在体系建设、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三方面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长期护理
补贴方面的制度化建设。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
指导意见》提出,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
疾人,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
设立公益岗位、集中托养等多种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
料、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
2020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
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
护理保障问题”,其中在保障范围中特别指出了要“重点解决重度失
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
疾人”。
2021年,国务院出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
确要求“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探索老年人能力评估标
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等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标准的衔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和职
称评定”“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管理”。同年,民政部等部
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
的基础上,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补贴申请
受理“跨省通办”“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
2022年,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
准管理的意见》提出“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