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合法性法律识别与证据判断.doc
证据的“合法性”属于证据力价值判断先决条件。证据力是指某种有形物作为证据方法的法律正当性,是证明力价值判断的基础;实践中如何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据力价值判断与识别对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的正当、合法性及法官合理心证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诉讼意义。
民事证据合法性的根据----“利益衡量”规则;合法性作为证据力价值判断的首要的衡量标准具有先决性。证据事实证明的待证事实首先对证据的来源、形成、取得方式、手段、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证据价值判断与识别才能考证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如果作为证据方法的证据事实不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不得进行证明力价值判断。更不得作为判定事实的证据依据。
二、合法性对立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以侵害他人身自由权、人格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手段取得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但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合法物可作为证据使用。案例:张老汉以养殖肉牛为生,生活富足。某日的一天张老汉发现归群一头牛不知去向便怀疑本村的王某偷窃。但碍于本村村民缘故未报案声张。一日张老汉将王某约自家拷问,王某藉口否认。于是张老汉将王某控在自家并进行恐吓,如果不承认就将王某与本村村民李某的私情行为告知其妻子。王某怕私情败露于是承认将偷窃的牛卖与其亲戚张某并索回。法理依据----“毒树之果”规则;以非法证据(毒树?---侵犯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为线索,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其他证据(果?--被偷的牛--物证)因为取证合法没有毒(阻却违法性)(1)[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2)偷录、偷拍侵害他人隐私权、人格权、商业秘密权取得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依据。案例:张某(男)与李某(未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日张某的妻子雇佣某私人侦探公司对张某与李某的关系进行调查获悉二人育有私生女。其后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并申请血亲鉴定。法理分析:非权利人申请鉴定,侵害非婚生子女人格权、侵害李某的隐私权。权利人可申请鉴定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权、监护权、抚养权。3)偷录偷拍不侵害对方的隐私权、人格权、商业秘密权的物证、书证取得,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例:甲、乙系同学关系,一日乙某家庭变故向甲某借款5万元,甲碍于情面在乙的住所给付5万元(乙未出具借据及其他书面证明);其后双方反目,甲索要借款、乙某否认。于是甲某通过电话录音多次讨要、乙未拒绝的录音资料向法院提请诉讼。法理分析:偷录偷拍未侵害乙方隐私权、人格权的证据取得只是侵害乙方的同意权,同意与否不侵害对方的人格权、隐私权且来源原始载体的传输取得,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不法动机的引诱取证,具有不法引诱性。不得作为认定违法的证据依据;案例:某甲下岗失业在家,一日通过网上的浏览信息获悉,盗版光盘销售获利颇丰,基于不良动机甲找到某丙声称说自己高价收购盗版光盘。于是丙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的盗版制造活动。甲收购的盗版光盘不得作为认定丙侵权的证据依据。法理分析:不法动机的引诱心理引发的结果事实推定教唆引诱;承认违法结果事实,等同于放纵、保护不法。损害社会秩序价值。4)原告为被告提供侵权的机会而促成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因此取得的证据非法。案例:甲、乙均为某单位的会计与出纳,一日出纳乙将一部分现金存放到会计甲的保险柜让其保管,并声称:“第二天一早有笔现金支付免得自己去银行提现。当晚甲会计的配偶生病住院需高额的手术费引发甲挪用支付。乙出纳给甲提供被挪用的便利机会,不能作为甲挪用违法的证据依据。法理分析:机会性引诱等同于失职引诱,机会放纵推定通谋共为。机会性引诱违法结果事实放纵,视同保护不法,机会性引诱结果不具有证据事实的形成正当性。5)若被告一直实施盗版行为,原告隐名购置或委托他人购置的盗版资料,以此获得证据,一般不属于非法证据。6)“职业目击证人”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现行法律规定未排斥“职业目击证言”的“有偿证言”,只要该证言未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属于合法证言,可被采信。7)证据载体记载、表达的思想内容不法,即使来源正当、取得合法、形式有效,也不得作为合法证据被采用。案例:甲、乙系同学关系年龄较大双方均单身未婚,在双方父母的催促逼婚下,甲、乙同意结为伴侣。但甲方(男方)基于同学的熟知关系怕结婚后离婚(支付高额的结婚费用);于是结婚后双方拟定了精美的《珍爱协议》约定------如果婚后婚姻持续10年女方不提出离婚并能生儿育女。男方同意将名下的房产产权一般赠与女方,并办理行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