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249-2025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规范.docx
ICS03.080.99CCS
ICS
03.080.99
CCS
A16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14/T3249—2025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规范
2025-04-15发布 2025-07-14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3249
DB14/T3249—2025
DB14/T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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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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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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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条件 1
环境要求 1
人员要求 2
内容和质量 2
管理 3
评价与改进 3
附录A(资料性)儿童类家庭养育日常服务记录表 4
附录B(资料性)儿童类家庭养育服务综合记录表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太原市儿童福利院(太原孤残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太原市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戎燕、张守华、刘燕、薛甜、杨永亮、时二俊、孙软玲、李鸿建、李艳茹、康丽红、凌军平、梁振华、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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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类家庭养育的基本要求、环境要求、人员要求、内容和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儿童福利机构
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类家庭养育
是指将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安置在类似家庭的环境中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模式。
基本条件
应符合MZ/T010的要求。
应配备安全的类家庭住房及设施设备。应提供安全的饮食和日常生活用品。应做好疾病预防和疫苗接种工作。
应组织开展儿童残疾康复、术后康复及心理慰藉等相关工作。应做好儿童受教育的保障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应符合MZ/T167的要求。
环境要求
类家庭应设在机构内或邻近社区,以便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
每个类家庭应为独立的居住单元,不宜少于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按儿童加家长数量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不宜低于当地人均水平。
居住单元保证阳光充足、卫生环保,室内装修符合儿童特点和需求。
居住单元应配备适宜儿童使用的就餐、就寝、学习等设施,各类设施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居住单元应按照儿童需求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人员要求
家长要求
机构选聘30至60周岁的合法夫妻作为类家庭的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工作。
家长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无身体障碍、传染病和精神类疾病。
家长至少一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书写、表达能力以及儿童养育经验。
家长应接受机构组织的相关岗前、岗中培训,熟练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家长应履行儿童的抚育、教育、保护职责,接受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指导。
家长养育服务达不到机构要求或者违反机构规章制度的,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会工作、医疗、护理、康复、教育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水平和职业资格证书。
内容和质量
日常照料
个人卫生清洁
每日为3岁以下儿童清洁个人卫生(包括洗脸、刷牙等),帮助3至6岁儿童清洁个人卫生、监督6岁以上儿童清洁个人卫生。
每日帮助10岁以下女童梳整头发,每月至少一次安排男童理发,每月至少两次帮助或监督儿童修剪指(趾)甲。
及时为幼童、行动不便儿童更换纸尿裤,及时处理、清洗排泄物,训练适龄儿童自主如厕等。
应保持婴幼儿臀部清洁、干燥,如有发红现象帮助擦涂爽身粉,床品、衣物被污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