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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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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类家庭养育的基本要求、环境要求、人员要求、内容和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机构针对有社会安置可能的孤残儿童开展的类家庭养育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167-2021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

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3.2类家庭养育

是指机构将有社会安置可能的孤残儿童,安置在类似家庭的环境中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模式。

4基本要求

4.1机构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开展类家庭养育服务。

4.2机构要保证类家庭住房及设施设备安全,配备相应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4.3机构须保证提供安全的生活物资,并监督物资安全使用和饮食安全卫生。

4.4机构应保障儿童医疗卫生安全,做好疾病预防和疫苗接种工作。

4.5机构应组织开展儿童肢体残疾康复、手术康复及心理慰藉等相关工作。

4.6机构应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力,做好因材施教工作。

4.7机构应组织社工开展服务,促进儿童社会化。

5环境要求

5.1类家庭应设在机构内或邻近社区,以便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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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每个类家庭居住单元应不少于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按儿童加家长数量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水平,实施儿童同性别分户养育。

5.3居住单元保证阳光充足、卫生环保,室内装修符合儿童特点和需求。

5.4居住单元应配备适宜儿童使用的就餐、就寝、学习等设施,各类设施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5.5居住单元应按照儿童需求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6人员要求

6.1家长要求

6.1.1每户类家庭招聘一对30至60周岁的合法夫妻作为儿童的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工作,一方到龄后解除服务协议。

6.1.2家长应通过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身体障碍、传染病和精神类疾病。

6.1.3家长至少一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书写、表达能力以及一定的儿童养育经验,从

事过护士、教师、保育等工作的优先。

6.1.4家长应和儿童共同居住在机构提供的居室,负责儿童日常照料、抚养、教育、保护等工作。

6.1.5家长应接受机构组织的相关岗前、岗中培训,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6.1.6家长应认真履行养育职责,自觉接受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指导。

6.1.7家长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服务达不到机构要求或者违反机构规章制度的,机构有权

单方解除聘用。

6.2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6.2.1机构应按照不少于1:40的社工与儿童比例配备类家庭社工开展服务。社工应符合福利机构任/聘用工作人员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b)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

6.2.2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医疗、护理、康复、教育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且保证持证上岗。

7内容和质量

7.1日常照料

7.1.1家长负责儿童日常照料,保证儿童个人卫生清洁,保持家居环境卫生整洁,逐步培养和提升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学习能力,促进儿童社会融合。

7.1.2保证儿童个人卫生清洁:

7.1.2.1每日为3岁以下儿童清洁个人卫生(包括洗脸、刷牙等),帮助3至6岁儿童清洁个人卫生、监督6岁以上儿童清洁个人卫生;

7.1.2.2每日帮助10岁以下女童梳整头发,每月至少一次安排男童理发,每月至少两次帮助或监督儿童修剪指(趾)甲;

7.1.2.3及时为幼童、行动不便儿童更换纸尿裤,及时处理、清洗排泄物,训练适龄儿童自主如厕等;

7.1.2.4要保持婴幼儿臀部清洁、干燥,擦涂爽身粉,床品、衣物被污染时及时更换;

7.1.2.5每周至少安排、组织儿童洗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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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保持家居环境卫生整洁:

7.1.3.1每天清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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