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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指南》DB14T 3286-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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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11.020C5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286—2025

成人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指南

2025-04-15发布2025-07-14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286—2025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素 1

5功能区设置 2

6设施设备 3

7人员配备 3

参考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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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萍、徐计宏、张庆、常少英、光明、王鑫、钱月红、郝瑞岗、白惠斌、杨洁、孙莉、王新丹、张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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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3286—2025

成人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成人预防接种门诊”的基本要素、功能区设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仅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成人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种单位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第二章第一条

3.2

成人预防接种门诊

为18周岁及以上人群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包含狂犬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T/BPMA15-2024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3.3

免疫规划疫苗

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第三章第一条1.1

3.4

非免疫规划疫苗

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之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第三章第一条1.2

4基本要素

4.1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有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

4.2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接受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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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具有过敏性休克等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抢救能力。

4.4需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包括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管理、询问健康状况和核查接种禁忌、知情告知、接种操作、宣传公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与处置等制度。

4.5对受种者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建立受种者隐私保护制度,确保公民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

4.6其它内容宜满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

5功能区设置

5.1总体原则

5.1.1宜避免与普通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传染病科、化验室等存在潜在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或共用出入口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独立区域建设接种单位。

5.1.2设立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接种单位,有以下功能区:候诊区、健康询问区/登记区/知情告知区、接种区、留观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区(应急处置(抢救)室)、冷链区等。

5.1.3接种单位按照候诊、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合理布局,人员入口、出口尽可能分开,实现业务流程单向流动,避免受种者交叉往返。

5.2功能分区

5.2.1登记区

用于接种前询问、知情告知、登记等。

5.2.2候诊区

用于接待、候诊、健康教育等,可以共用此区域。

5.2.3预防接种区(室)

用于服务对象疫苗的接种,宜独立设置。

5.2.4留观区

用于疫苗接种后的留置观察。

5.2.5应急处置(抢救)室

用于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的处置或抢救,宜独立设置。

5.2.6冷链区(室)

专用于疫苗、被动免疫制剂等药品的冷链储存。

5.2.7医用耗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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