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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
案号()川0181民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案款,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
户,当事人为单位(公司)的必须提供其单位(公司)对公账户信息。
2.本确认书所称案款指诉讼费用、执行款、调解款等涉案款项。
3.如果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致使案
款无法发放或退还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告知4.为提高案款发放或退还效率,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发放或退还
事项案款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发放或退还的金额以汇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金额为
准。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和本院向其账户汇入案款的银行凭证构成其收取案款手
续,与其向本院出具的领款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务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当事
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后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正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重新确
认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当事人收款账号
银行账
开户银行
户信息(具体网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并确认上栏银行结算账户,并保证
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如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银行结算
账户发生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确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