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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docx

发布:2025-04-12约3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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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涵盖的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按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申请单位需先提交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予以批准发证。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对申请、审批、变更、注销等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受理机构

[具体受理机构名称],负责接收和初步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五、决定机构

[具体决定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单位均可申请。

七、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应具备辐射防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例如,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铅衣、铅屏风等;放射性物质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功能。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如配备个人剂量仪、辐射检测仪等设备,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包括放射性物质采购、运输、使用、储存、退役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以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和妥善处置的设施或者方案。如放射性废液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装置,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八、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单位不得申请。

2.曾因辐射安全问题被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且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单位不得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需如实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确保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3.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根据申请的活动规模和类型,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并通过环保部门的备案。

4.满足本指南“申请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证明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照片及情况说明,包括布局图、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等,证明其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设置文件或专兼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以及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文本,体现单位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能力。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或相关协议(复印件,验原件),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5.申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明确放射性同位素退役后的处理方式和去向。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提供对外贸易合同、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确保进口活动合法合规。

十、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具体窗口地址],工作时间为[具体工作时间]。

网上接收:登录[具体网址]进行在线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申请材料。

2.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后,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记录申请时间、申请单位、申请事项等信息,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

2.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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