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笔记之盗窃罪.doc
盗窃罪定义
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转移占有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此行为即成立盗窃罪);二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此行为盗窃罪即既遂)。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2.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二、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1.罪名区分:盗窃罪: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占有(破坏了他人的占有)。侵占罪: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自己所有(没有破坏他人的占有)。2.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事先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如何判断谁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3.占有的种类及考点:(1)事实上的占有:空间距离问题: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只要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若行为人持有财物,只能视为占有的辅助者。短暂遗忘问题: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上下占有问题: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共同占有问题:共同占有人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封缄物的占有:主人占有内容物,保管人占有外形物。(2)观念上的占有。空间距离问题: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3)死者的占有。当场杀,当场拿,多数说定盗窃罪。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特殊类型1.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2.入户盗窃:“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3.携带凶器盗窃: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4.扒窃:指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要求在公开场合,也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
四、罪数问题1.盗窃对象与罪名:盗窃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等,又销售,前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数罪并罚。盗窃枪支,又出售,只定盗窃枪支罪,不数罪并罚。2.对象认识错误:欲盗窃普通财物,结果盗窃到违禁品,然后又持有、出售。对盗窃行为定盗窃罪,对持有、出售行为定相应罪名,然后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盗窃罪是法考中的重要知识点,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并掌握盗窃罪的定义、行为结构、破坏他人占有的情形、特殊类型以及罪数问题等相关要点,以应对法考中的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