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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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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2201—2005

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的定义、分级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保

管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植树造林用的露地培育的裸根苗木,不适用于容器苗和温室中培育的苗木。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境内,除山区造林树种:天山云杉、西伯利亚云杉、新疆落叶松、桦木、樟

子松外,本标准不适用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乌怡县、阿合奇县、昭苏县、温泉县、青河县、

吉木乃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的平原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阿勒

泰市、福海县、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富蕴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乌什县、

拜城县、和静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的平原造林树种在确定苗木质量等级时将本标准中的苗高、

地径指标数值下浮10%。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苗木种类

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嫁接苗等。

2.2苗龄

苗木的年龄。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

1个苗龄单位。

苗木的年龄一般用苗龄型来表示。苗龄型是一种同时表达苗木年龄又表示苗木种类的表达式。

苗龄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扦插苗、移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

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

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0表示2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2表示4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继续培育两年。

2~2~2表示6年移植苗,移植两次,每次移植后各培育两年。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完成二分之一年生长周期的苗木。

1(2)~0表示1年干2年根未经移植的扦插苗或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根移植一次的扦插或嫁接移植苗。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扦插苗或嫁接苗在原地(床、垄)根的年龄。

2.3一批苗木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一苗龄型的苗木,

不论苗木数量多少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4地径

苗木地际直径,即播种苗、移植苗为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扦插苗为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粗度。

2.5苗高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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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主根长度

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主根长度,指主根土痕处至主根断根处的距离。

2.7根幅

侧根伸展的幅度,指侧根自然伸展的水平距离。

2.8Ⅰ级侧根

直接从主根长出的侧根。

2.9假植

起苗后如不能立即栽植或外运,为防止风吹日晒,需进行短期栽植,即将根系及苗木基部埋入

湿润的土壤中。

3分级要求

3.1起苗后用于出圃造林的苗木必须是达到Ⅱ级以上的合格苗木。苗木等级见附录A。

3.2合格苗木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

3.3综合控制条件为:无检疫对象病虫害,苗木基干通直,色泽正常,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

无冻害,萌芽力弱的针叶树种顶芽发育饱满、健壮。

3.4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或质量分级后达不到Ⅱ级的苗木都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

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

3.5合格苗分Ⅰ、Ⅱ两个等级,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的级别,

如根系达Ⅰ级苗要求,苗木可为Ⅰ级或Ⅱ级,如根系只达Ⅱ级苗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也只为Ⅱ级,

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在地径、苗高不属同

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

3.6截干造林的苗木,质量等级可不用苗高一项。

3.7苗木分级必须在庇荫背风处进行,分级后要做好等级标志。

4检测方法

4.1抽样

4.1.1起苗后苗木质量检测要在一个苗批内进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表1规定抽样:

表1苗木检测抽样数量

苗木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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