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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现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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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现金管理制度_物业经理人

物业财务治理专项制度之现金治理制度

1.1、各治理处必需根据规定收付现金。

1.2、现金的使用范围:

1.2.1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1.2.2个人劳动酬劳,包括劳务费、稿费、讲课费等。

1.2.3各种社会保险费、福利费。

1.2.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1.2.5预收押金的退付。

1.2.6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2.7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1.3、现金治理规定:

1.3.1不准白条抵库或白条抵帐。

1.3.2不准保存帐外公款。

1.3.3不准从收入款中座支现金。

1.3.4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不准互借现金。

1.3.5不准假造用途或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1.3.6不准利用帐户代其他单位或私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1.3.7不准把治理处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户。

1.3.8收入的现金必需当日(最晚于次日)送交银行。

1.3.9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

1.3.10现金必需当日清查盘点,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

1.4、现金预支规定:

1.1现金预支,必需填写现金预支单,写明借款的部门、借款人、借款日期、用途、估计归还日期。

1.2现金预支单经由各治理处物业经理批准后上报物业公司总部,总部将依据各项付款申请的款项性质,由总部各相关经理审批,再由总部财务经理审批后上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前方可借出。

1.3由物业公司出纳将款项预支给借款人,双方必需当面点清款项并签字。

1.4借款人的借款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按期归还,不得挪用。

1.5预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日(差旅费除外),由出纳员负责催促归还。

1.6现金的预支必需为紧急选购支出或公司安排的员工出差、培训学习等支出,其余开支一律不予借款。

1.7现金预支单在借款人归还借款后作为报销的附件,不得撕毁或退还给借款人。

1.8借款人在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时,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再次予以预支。

1.1.9济南市工程可申请3000元备用金,外地工程可申请5000元用金,以便各治理处运营使用。该笔款项应设专人保管。

1.5、现金报销规定:

1.5.1现金报销,必需由申请报销人填写支出凭单,金额必需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若所附原始凭证较多(如市内交通费)还必需填写报销明细表,写明详细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详情、金额、附件单据张数,以供财务人员审核。

1.5.2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的支出凭单、报销明细表报治理处物业经理审核。

1.5.3报销人将经物业经理审批后的支出凭单、报销明细表报总部各相关经理后报总部财务经理审核。

1.5.4财务经理审批支出凭单并签字后交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

1.5.5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退回总部财务出纳。

1.5.6财务出纳将各治理处需报销的支出凭单金额再次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前方可据以付款报销并入帐。

1.5.7济南市工程可三天报送总部一次,外地工程可一周报送总部一次。紧急状况可随时报送。

1.6、现金治理其它规定:

1.6.1大额现金的存取业务必需由总经理安排专人(如内保)及专车(或乘座出租车)护送。

1.6.2治理处全部现金必需存入专人负责的保险柜保管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如遇财务出纳休假期间,应由总部财务经理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

1.6.3收取的各项押金、预收治理费等款项必需存入开设的押金、预收款专户。

1.6.4退付的各项押金必需从专户提取,根据《退还押金流程》经审批后退付。

1.6.5各治理处应在日常备用金使用到库存限额的一半时向总部申报、审批,恳求提取备用金。

1.6.6全部现金的收、付必需由财务部门设专人(如出纳)进展处理。其他人在未得到有关授权的状况下,不得擅自收付现金。

1.6.7在治理处现金的收付各项工作中,如依据工作需要必需办理移交或转移的状况下,必需要对所移交或转移的现金加封,并加盖经受人签章,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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