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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规范》DB3304T 072-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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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00

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072—2025代替DB3304/T072—2021

乡村自治规范

Specificationforvillageself-government

2025-04-10发布2024-05-10实施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4/T072—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4/T072—2021《乡村自治规范》。与DB3304/T072—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21年版的第1章);

b)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04/T057—2020,增加了GB/T34300—2017(见第2章,2021年版的第2章);

c)删除了“新居民”定义,新增“网格”“微网格”定义(见3.2、3.3);

d)将“治理手段”改为“治理方式”(见第6章,2021年版的第6章);

e)更改了“网格化管理”,增加了“网格划分”和“人员设置”(见6.1);

f)将“数字化治理”改为“数字化管理”,并删除了6.2.1(见6.2,2021年版的6.2);

g)将“治理模式”改为“组织实施”(见第7章,2021年版的第7章);

h)增加了“家庭或邻里重大矛盾纠纷排摸、调处、化解”(见7.3.1,2021年版的7.3.1);

i)删除了联户考核机制中的“家庭或邻里重大矛盾纠纷情况”(见7.4.3,2021年版的7.4)。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嘉兴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宁市农业农村局、海宁市经济作物技术服务站、海宁市农作物技术服务站、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树杰、马静、韩鑫、章恩婷、孙雯、杨剑、陆振飞、张杭、吴清江、宓新强。本文件于2021年9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04/T072—2025

1

乡村自治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自治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治理方式和组织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村、有经济合作社的城乡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区)”)的自治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4300—2017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4300—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grid

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它特定空间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来源:GB/T34300—2017,3.5]3.2

微网格microgrid

在网格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形成的小型网格治理单元。

4基本原则

4.1传统现代、有机结合

在传统治理方式的基础上,与现代治理理念进行有机结合。

4.2因地制宜、突出实效

运用数字化、积分制、清单制手段,探索切实有效的乡村治理路径模式,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4.3全员参与、公平互惠

村民是乡村治理主体,应发挥全体村民力量,做到村民平等、共同协作,实现公平互惠。

4.4典型引领、共同富裕

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破解农村社会基层矛盾,建立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现代社会体系,实现共同富裕。

5组织体系

2

DB3304/T072—2025

应构建以村(社区)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为主体、相关组织及社会人士为辅助力量的乡村自治组织体系,体系架构图见图1。相关组织及社会人士包括:

——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群团组织(共青团、妇联、科协、关工委等);

——联盟组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的联盟等);

——爱乡人士(党政军人士、非公经济界人士、教育科研人士、其他各界优秀人士等);

——新居民(非本市户籍,在本村有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

新居民

新居民

爱乡人士

联明组织

相关组织及社会人士

群团组织

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党

基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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