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docx

发布:2025-04-12约1.38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在校外对学生进行辅导、补习等活动。

第四条中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具体规定

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家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学校内、外进行有偿辅导、补习;

(二)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有偿教学;

(三)参与有偿家教的培训机构、个人等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荐有偿家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课堂上、校园内发布有偿家教信息;

(二)通过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有偿家教宣传;

(三)向学生或家长推荐有偿家教服务。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监督管理,发现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违规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二)取消教师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学校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对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取消学校荣誉称号,降低学校评估等级。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在职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预防有偿家教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学生和家长应当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维护教育公平。发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在职教师”,包括编制内教师、合同制教师、代课教师等。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不包括教师为学生提供义务辅导、补习等活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减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动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防止有偿家教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有偿家教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有偿家教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有偿家教的氛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