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发资源拓展案例分析.pdf
案例分析
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学号:
【案情简介】
自小青梅竹马的和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
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以“妻子”为
被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金额为10万元。投
保人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两人。投保后不久,
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在外出购物时不幸遭遇意外。事后,
悲痛万分的以受益人向公司提出了给付金的申请。但是,他
万万没有想到,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人的形式不合法为由给付。
索赔不成,便向提讼。期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
【分析】
人都给付金的一种人寿。对于人身,我国《法》第31条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利益:①②配偶、、父母;③前项
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
有关系的者。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
为投保人对被人具有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人不具有
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社会生活中,除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间还
存在着很亲密的朋友关系或经济联系,对此法律容许他们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或保障对方的利益投保,只不过这种投为必须征得被人的同样的前提下
才有效。
有的人认为对其“妻子”具有合法的利益,因此合同成立生效。
当事故发生时,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付金的申请。如下:
1.本案中的投保人和被人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事实,
事实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
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的关系,事实的要求有以下几点:(1)
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2)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之
前;(3)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且其主动公开其夫妻关系;(4)男女双
方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a.同居是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
周岁;b.男女双方以关系同居系双方自愿;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
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尽管他们
两人的关系不具备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办理结婚登记),却符合结婚
成立的实质条件的,他们双方完全志愿、达到法定结婚、符合一夫一妻制、
没有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除此之外没有妨碍到公共秩序,因此认定他们
的事实是合法的;
2.人和被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