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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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贵公司于2016 年1 月31 日下发的《关于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舟山大舟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舟网络”、“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浙商证券”)以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六
和律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对贵公司
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
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对《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
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
反馈意见的要求对 《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 《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六和律所根据反馈意见,就其须核查的情况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汇所
根据反馈意见,就其须核查的情况出具了《关于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回复》。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一致,
具体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曾为小规模纳税人。(1)请公司详细说明
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因;(2)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报
告期会计核算基础是否健全、规范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就该行
为是否符合“经营合法合规”挂牌条件发表核查意见。
(1)请公司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因;
【公司说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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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
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其中“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
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
认定标准如下: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
模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广告服务等业务。
二、公司报告期内未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因
(一)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大舟网络的主要业务为网络营销服务,具体可分为网络广告发布、基于互联
网的线下营销策划和社区电商业务3 大类。因此,大舟网络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
应税服务的单位(主要为广告服务),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为超过500 万元。
(二)公司未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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