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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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请表
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
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名称:
外国教育培训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 □ 申请筹备设立 □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中外合作办学者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如中国教育培训机构或外国教育培训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一、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机构简介”栏目中请填写包括该教育培训机构沿革、基本数据、与拟举办机构相关或相近的专业(职业)(以下简称专业)培训教学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内容。
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证情况”栏目中请填写外国教育培训机构或其某一专业(职业)培训教学获得相关机构的评估认证的情况,包括评估认证机构名称、评估认证方式、评估机构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
三、合作办学事项中:
“培养目标”栏目请明确通过合作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
“办学规模”栏目中的关于全日制学生数和非全日制培训人次,请按专业分类表述。
“拟开设专业” 栏目中的专业清分别注明培训期限。
“颁发证书”栏目中所填写的证书请提供获得所属国承认并与在该国所颁证书完全相同的实样。
“教育教学”栏目请详细说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拟设置的专业、就业前景、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并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与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程度、在实施地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引进的专业、课程具有国际先进性。
四、收费情况中的“项目”“标准” 栏目是指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
五、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中的“类别”、“层次”、“颁发证书”栏目以及合作办学事项中的“类别”、“层次”、“办学形式”、“颁发证书”栏目,均可复选。
六、真实性保证中的签名必须是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中国教育培训机构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设立时间 组织代码 网 址 主管部门 类 别 □ 公办 □ 民办 □ 普通学历教育 □ 职业教育 □ 职业培训 □其他(请说明 ) 层 次 □ 高等普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中等普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 高级职业培训 □中级职业培训 □初级职业培训 □ 其他 ( 请说明: ) 专业设置 颁发证书
请说明:
近三年
在校生规模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培训 人次;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培训 人次;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培训 人次 理论教师数 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行政人员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实习
指导教师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简
介
已开展
合作
办学
情况 机构/项目
名称 外方合作办学者 开设专业及其层次
二、外国(港澳台)教育培训机构
名 称 (英文) (中文译文)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日期 注册有效期 注 册 地 地 址 (英文) (官方语言) 类 别 □ 国立学校(当为港澳台时,无此项) □ 公立学校 □ 私立学校 □ 营利性组织 □ 非营利性组织 □ 其他( 请说明: ) 层 次 □ 高等普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中等普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 高级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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