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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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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 目 录 1 总则……………………………………………………………………………(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7) 4 申请和受理程序………………………………………………………………(7)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9)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10) 7 审定与发证……………………………………………………………………(11)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2) 9 许可证收费办法………………………………………………………………(13) 10 附则……………………………………………………………………………(15) 附件1: 第二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15) 附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6)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19) 附件4: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1)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抽样单……………………………………………(32)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第二批)…(33) 附件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35) 附件8: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5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为: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非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二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时,另行通知)。 1.5 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标准分为I、II、III级。取得I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I、II、III级产品,取得II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II、III级产品,取得III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III级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职责为: 负责组织起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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