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信息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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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 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
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 (以下简称“学校”)本科
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
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
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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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观察期结
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复查及观察期间发
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组成联席会,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
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
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
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
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
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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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见《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入学复查工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
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
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各学院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家
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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