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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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管理部门
一、部门流程
结案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档案。 因业务处理需要属于特殊文件的,所收稿件由承办部门保管,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妥善保存。 档案管理部门将备案。 .
二、编号原则
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统一制定管理;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整理与分类
一、文件整理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整理:
检查文件正本及副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即追查收入。
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之签认。
文件之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主管部门补办。
与本案无关之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之文件,应即退经办部门。
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二、档案分类
案分类应视文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部门区分之后,依文件性质再分类。
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倘因文件较多,可视类别另增“细类”。
三、档案名称及编号
档案名级分类应赋予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的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名级分类、卷次及目次之编号,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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