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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归档制度
一、 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 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
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
律师办理。
(2 )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
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
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 ,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
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
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
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
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
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
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
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 客户依约
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
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的函件(一案一函) 、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
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
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 应缴本所财务并出
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
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 、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
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
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
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10、法律意见书、资金监管协议、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等必须事先经
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行政人员方可盖章办理并存档。
11、减、缓、免交纳律师费用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所主
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如实告知该案或客户的真实情况,办结后将结案报
告和卷宗交回所里存档。
12、本所财务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收费发票底联,以便与
本所结算酬金或对帐。
13、严禁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严禁律师代客户向本所现金支付律师
费等费用,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主任说明情况。
14、如客户需要发票才能办理付款时,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由本
所主任签字同意后本所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但每月 25 日前必须付款, 否
则应将发票退回本所,如果未能退回,由承办律师由此造成的营业税、
所得税等税费,并从该律师当月酬金中扣减。
15、严禁本所行政人员违反本制度出具函件、介绍信、委托书、委
托合同等办案手续。
二、统一收案登记制度。
1、所有案件或法律事务受理时均应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登记并编
号,承办律师应及时给予配合。
2、凡是本所出具成套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的,均应编号登记。
3、承办律师办结后应及时告知本所行政人员办理结果, 以便登记备
案,并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
4、本所行政人员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收案、收费、结案、退费等情
况向本所主任汇总。
三、严格收费标准制度。
1、低于本所收费标准最低线收费即为减收费。
2、不交纳律师费即为免收费。
3、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推迟交纳费用即为缓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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