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矛盾争议解决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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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矛盾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
益,妥善处理学院的各类矛盾争议,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矛盾争议解决办法是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
由教职工代表、工会、人事等部门参加的,采取畅通诉求渠道、
注重矛盾调解等措施,及时预防和处理教职工各类矛盾争议的工
作机制,是和谐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工作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矛盾争议主要是指本院教职工与用
人单位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也包括本院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学
校管理中产生的其它各类争议。
第四条 学院以教职工代表、工会、人事等方面的代表为主
要成员,成立教职工矛盾争议协调工作小组(简称“协调小组”),
负责本院的教职工矛盾争议解决办法的建立、运行和实施。协调
小组的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
(一)协调小组可由3—9人组成:
1、教师代表1—5人。
2、工会代表1—2人。
3、行政人事部门代表1—2人。
4、诉求协调小组组长,由行政人事部门代表担任。
(二)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尤其要熟
悉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人正派,办事公正,能广泛联
系群众。
(三)协调小组成员调离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五条 协调小组的职责:
(一)接受教职工的矛盾诉求。
(二)依法调解下列矛盾争议:
1、教职工因被处分、降级、降职、辞职、自动离职、被开
除、被辞退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2、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绩效考核、劳动保护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在实施聘任、聘用过程中和履行聘任协议、劳动合同中
发生的争议;
4、在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适用调解的其它方面争议。
(三)检查督促矛盾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和有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
规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教职工诉求原则和范围
(一)教职工提出诉求的内容必须是合理合法,既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又保障集体和个人的相关利益。
(二)教职工提出诉求的内容应是在本身工作范围之内的。
第七条 教职工诉求渠道和程序
(一)教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诉求:
1、口头诉求:教职工可以用电话或直接到协调小组办公室
将诉求内容向诉求协调小组反映。
2、书面诉求:教职工可以将诉求材料直接递交诉求协调小
组。
3、网络诉求:教职工将诉求材料通过网络邮件等直接提交
诉求协调小组。
(二)诉求的基本程序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 日内,向
诉求协调小组提出诉求。
2、教职工将诉求内容告知诉求协调小组,并提供诉求的具
体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 诉求回应的形式和办法
(一)直接给予回复。针对教职工诉求的内容,诉求协调小
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诉求的教职工直
接的回复。
(二)重大而复杂的诉求内容,需通过调解的方法来解决的,
可启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诉求调解小组调解矛盾争议的原则和范围:
(一)诉求调解小组应遵循以下原则调解矛盾争议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二)调解的范围为诉求协调小组职责内调解的矛盾争议。
(三)人民法院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或者解决
的矛盾争议,诉求协调小组不再受理。
第十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 5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
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诉求协调小
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诉求协调小组调解矛盾争议,应当自诉求发生之
日起30 日内调解完毕。如遇特殊情况,经诉求协调小组研究可
适当延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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