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个人外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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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个人外汇管
理办法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
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
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
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
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
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
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
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
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
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
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
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 24 个
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 500 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
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
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
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
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
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
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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