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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决策司法运用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从文献数量来看,依托中国知网,以“人工智能”、“司法”、“决策”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1255条结果。其中学术期刊524篇,学位论文667篇。整体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为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此之上相关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逐渐展开。我们不妨以2017年为时间节点来综合考查相关文献的数量概况。2004-2017年间相关文献总量仅为16篇,数量较少且大多以学位论文形式发表,相关研究尚在起步阶段。但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相关法律规范逐渐铺开完善,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进程加快,2018-2023年间相关研究文献呈现快速增长。截止目前,相关学位论文和期刊文献数量已经远超之前。
从文献关键词的比重来看,上述1255篇文献的研究方向也较丰富,包含算法决策、司法裁判、司法应用、法律规制、算法歧视问题等多个方面。这其中既包含对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分析,还包括对司法运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但是以“算法决策”为主题的研究文献整体较少,占比仅2%。可以看出目前多数研究主要聚焦于人工智能这一笼统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对于人工智能算法决策这一技术分支的司法运用的研究量较少,缺乏深入探讨。
当前,国内对人工智能算法决策司法运用的研究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行性研究。国内关于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行性探讨相对较晚。针对“算法决策”这一新事物的引进,很多学者都对该技术的司法运用提出了可行性、合法性的质疑。如季卫东(2019)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只是实现司法正义的辅助方式,由人工智能主导司法决策是一种喧宾夺主。并且其认为人工智能算法决策的司法运用存在如传统司法问责制难以实现、既有判决中勘误得到强化、人工智能司法决策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等风险。宋旭光(2020)教授也认为由于司法活动的不可预测性、法官主体性、司法大数据的缺陷等原因,人工智能算法不具备独立做出司法决策的能力,我们更应当去发掘其作为辅助工具的价值。但也有诸如学者翁晓斌、饶淑慧(2020)认为即使人工智能算法决策的司法运用中存在问题,也不能否认其促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作用。只要解决好算法的透明度等问题就能助力智慧司法的发展。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学者对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运用存在争议,主要对人工智能算法决策持保守运用的态度。
第二,关于我国人工智能算法决策运用价值的研究。早在2001年就有学者尝试对司法决策支持系统进行设计和实践。夏健晖(2001)提出将决策支持系统与数据仓库技术有效的结合实现司法决策支持系统,认为通过技术结合可以实现对司法决策的辅助作用。这可以认为是我国目前通过大数据辅助人工智能决策司法运用的技术雏形。学者高鲁嘉(2019)则提出了人工智能于司法决策领域的运用价值,认为其有助于缓解当下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困境。学者钱大军(2003)则指出人工智能算法决策的司法运用能够降低司法决策的失误率,进一步促进同案同判,提升司法效率,完善司法监督。学者肖鑫、周浩漓(2015)对人工智能算法决策在司法领域的预测判断价值予以肯定,认为其能够通过类案推送等方法对同类案件裁判提供参考意见。学者周尚君、伍茜(2019)认为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决策能够建成自动化案件管理系统和辅助办案系统,这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减轻司法压力、提升司法效率等。但是学界对人工智能算法决策于司法中的运用价值尚存在争议,如在具体实践中人工智能是否能够符合价值预期、是否会出现司法风险等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三,关于人工智能算法决策司法运用风险及防范的研究。在法学理论层面,江溯教授(2020)提出在诸多算法风险中,最为关键的仍然是算法透明不高的风险。只有建立算法公开机制才能保障其透明度,才能够使算法的歧视性、准确性等问题得以被发现。左卫民教授(2018)提出当下的法律数据丰富度、客观性、真实性不足,使得法律人工智能的运用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数据,为人工智能提供支撑;程凡卿教授(2018)提出过于完善的辅助功能又会致使被辅助者产生依赖,对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造成阻碍从而可能破坏司法制度。我们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算法决策的工具属性。当然也不乏一些学者从计算机技术出发,提出了对司法算法决策应用问题的探讨。如肖梦黎教授(2021)提出算法使用的大量数据本就来源于社会本身,这将会导致社会中的歧视与偏见如实地带入算法,使算法决策出现歧视性偏见。所以算法的设计和审查需要相关的制度和标准来规范。陈飏,裴亚楠(2021)提出由于算法决策系统自身存有的安全漏洞、数据采集不规范以及数据存储的不安全等原因,使数据主体的隐私正遭遇赤裸裸的侵犯与泄露的风险。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算法的数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