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修改模板.doc
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
名称: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朱天义
联络电话:
乙方:
名称: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3月
为保障参合人员正当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友好医、保、患关系,依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修订)》、《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评措施》等新农合相关政策要求,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相关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共同约束】甲乙双方应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及各项配套要求,共同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教育参合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要求;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提议,管理方法调整时应立刻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应立刻向乙方传达新农合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步骤要求和改变情况,接收乙方咨询。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加强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法及结算措施,立刻审核并按要求向乙方拨付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合人员提供合理、必需医疗服务,制订实施新农合政策法规对应方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医疗服务。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服务机构,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对应职责。
第七条【政策宣传】乙方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乙方应做好医务人员新农合政策培训工作,定时组织新农合政策知识考评,正确宣传和实施新农合赔偿政策。应采取多个方法,主动宣传新农合政策,将与参合农民切身利益相关新农合政策在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并主动通知,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她服务。
第八条【财务管理】乙方应严格实施国家制订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新农合基金设置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负责做好多种信息统计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报送工作,定时与县农合办查对财务账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甲方可对医疗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可依据需要对乙方医疗服务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甲方如需查看参合人员病历及相关资料、问询当事人,乙方应给予合作。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相关材料和数据。对于乙方提供资料,甲方有保密义务。
就医管理
第十条【就医标准】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准则,严格实施首诊医生负责制和因病施治标准,合理检验、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减轻参合患者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身份识别】乙方接诊参合患者时应认真审核,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户口薄,对参合患者姓名、年纪、户籍、整户参合情况等进行认真查对。
第十二条【公告公开】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告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见药品价格。公告县农合办举报电话;按月公告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赔偿情况。
第十三条【入院出院】乙方应严格实施入院收治标准,不符合住院标准,应劝其改为门诊诊疗,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有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应立刻为符合出院条件参合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参合人员拒绝出院,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报销,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以甲方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成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
第十四条【就诊统计】乙方在为参合患者诊治时,必需使用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并有患者本人或家眷签字。对住院病人所发生各项检验、诊疗、用药等资料应具体统计在住院病历上,就诊统计应清楚、正确、完整,并妥善保留备查;乙方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诊疗单(统计)、病程统计和新农合系统录入等“六吻合”。
第十五条【知情同意】乙方应确保参合人员知情同意权,立刻向参合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合患者知情确定制度。
第十六条【转诊转院】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