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文书(20190930182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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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
×受字〔2011 〕第×号
:
你(单位)对 案件提出的行
政调解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并经征求对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机构认为:你提
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符合行政调解受理条件 。根据《徐州市铜山区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
年 月 日
启动行政调解通知书
×调启字〔2011 〕第×号
:
我局根据 案件情况, 经征求各
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符合行政调解启动条件。根据《徐州市铜
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启动行政调解程
序。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事项告知书
×告字〔2011 〕第×号
:
我局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已于 年 月 日
开始对 案件进行行政调解。 根据
《徐州市铜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
告知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可延长 10 个工作
日。
二、行政调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实施调解、调解终结、
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三、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你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3 、表达真实意愿;
4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请你注意以下事项:
1 、不得故意激化矛盾,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
重后果。
2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
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
将终止行政调解。
3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自觉履行。
4 、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
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
纷的事实依据。
特此告知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案件调查笔录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行政调解案件
调 查 笔 录
时间: 地点: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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